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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点

2025-03-17

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点申报指南
一、目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标创发〔2025〕2号),加快构建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推动标准化工作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点(以下简称“监测点”)申报工作。通过设立监测点,能够持续采集并报送标准实施数据,全面掌握标准在各领域的应用情况,为政策制定、行业监管和企业改进提供科学依据。
监测点建设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 强化标准实施监督:通过实时监测标准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标准执行中的问题,确保标准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2. 促进标准化管理水平提升:为企业、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提供标准化管理经验,推动其标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3. 支持智慧监管体系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标准实施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共享,助力智慧监管平台的完善。
4. 推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鼓励多方参与标准实施监测工作,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协同的良好局面。

二、申报条件
(一)具备实体运营资质
申报单位须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 企业
- 行政服务中心
- 检验检测机构
- 认证机构
- 标准化工作平台管理机构
- 标准化研究院所
- 标准化服务机构
- 标准出版发行机构
-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承担单位
- 全国性行业协会
- 其他标准实施单位
(二)能采集标准实施原始数据
申报单位需具备自行产出或从相关标准实施主体采集第一手实施数据的能力。具体数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标准使用数据
- 管理服务中引用的标准数据
- 合格评定过程中参考的标准数据
- 标准化工作平台产生的浏览量、下载量、企业执行标准数、标准销售量等数据
- 相关单位对管理对象实施标准情况的统计数据
(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申报单位应是相关领域标准实施的代表性单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所采集数据涉及的标准数量达到100项或覆盖相关领域标准的80%以上。
- 处于标准实施信息汇集的关键节点,能够采集大量标准实施数据。
- 若为申报企业,则需为相关领域的头部企业。
(四)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
申报单位需配备满足标准实施信息采集要求的设备设施、环境和人员,确保数据的有效收集、处理、存储和报送。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数据分析能力。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申报单位需承诺三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被处罚的行为。若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与承诺不符的情况,将予以清退。
三、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2025年3月)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自愿原则提交申报材料。具体流程如下:
1. 地方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点申报表》(附件1)。
2. 中央单位: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承担单位、标准出版发行机构、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申报表。
(二)审核推荐(2025年4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择优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并提交《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点推荐表》。
(三)试测筛选(2025年5月)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标准实施数据采集试测,结合试测结果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筛选出公示单位。
(四)公示公告(2025年6月)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经市场监管总局审定通过,正式公告获得批准的监测点名单,并纳入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管理。
四、申报要求
(一)坚持“一点多用”
监测点不仅支撑市场监管总局对全国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还可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监测。此外,还可采集团体标准实施数据,为团体标准管理和监督提供依据。
(二)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增补新的监测点,对于无法有效提供实施数据的监测点将予以取消,确保监测点布局合理、科学有效。
(三)推进智慧监管
优化现有标准化工作平台功能,健全满足标准实施数据采集、报送、汇总分析和安全保障需求的信息化系统,推动智慧监管体系的建设。
(四)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严格规范标准实施数据的采集和使用管理,严守数据涉及的相关秘密,按照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妥善处理各方权利和义务。
(五)加强人才培养
将标准实施监测人员优先纳入标准实施社会监督员队伍,定期开展培训,支持其参与全国标准实施监督抽查、实施效果评估、标准化统计分析等工作,提升专业能力。
五、注意事项
1. 材料准备: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点申报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2. 时间节点:
- 地方单位:于3月31日前向所在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 中央单位:于3月31日前直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 省级部门:于4月30日前完成审核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推荐表一份及所推荐单位申报表一份及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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